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评审与晋升办法》的通知
延市人发〔2008〕267 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科协:
现将《延安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事局 延安市农业局 延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延安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评审与晋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我市绿色产业富民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农村人才为延安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人事部《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以及《延安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当地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并考核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农村生产一线或进城务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开发、农村文化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行业有一技之长且符合下列职称评审与晋升条件的农民。
第四条 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设置为: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畜牧、兽医、农业经济、农村文化6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级别。
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作物种植、果树、花卉、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业机械维修、农田水利、农村能源开发、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从事畜牧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从事兽医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师;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经济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从事剪纸、农民画、刺绣、民歌、锁呐、腰鼓类等声乐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参加职称评审与晋升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群众公认。
第六条 正常参评资格条件
(一)员级职称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
2、具备基本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在上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助理级职称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满4年。
2、具备较好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有一定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上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参与制订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能进行分析和总结。能够指导其他农民的生产经营。
(三)中级职称条件
1、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满4年;初中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满5年。
2、具备较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专业技能并有较大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某些技术难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能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带动农民达10户以上。
第七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取得下级职称年限的要求,允许破格参评。破格参评资格条件为:
(一)助理级职称条件
1、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经济效益显著,被列为县区级科研、科普、生产示范基地。指导或带动农民达10户以上。
2、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县区级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3、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获得县区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中级职称条件
1、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市级科研、科普、生产示范基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导或带动农民达20户以上。
2、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3、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较大成绩,获得县区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具备相应条件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延安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业务实绩、专业培训等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经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逐级审核后签署意见;初级以下职称的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中级职称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资格预审。县区农业局、科协按照各级别评审与晋升规定的条件和职责权限,对申报初级职称进行资格预审;市农业局、科协按职责权限对申报中级职称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材料提交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评审材料,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延安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县区两级农业局、科协部门单位组建。市农业局、科协负责农民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县区农业局、科协负责农民初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组建后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分别报市、县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人事、农业、科协部门单位要建立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库。评委任期一般为2年。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荐评委时,要注意选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专家和高级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和更新,确保评审委员会的水平与活力。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在每年评审工作之前,按评审专业需要从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在80%以上;初级以下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农村乡镇所属及县区有关部门派出的单位(包括乡镇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在补充技术人员时,应优先从有职称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选拔聘用;
2、可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等项目;
3、优先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讲座等;
4、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参加培训、开展技术试验和技术推广等工作时,有条件的村民组织或当地政府应根据产生效益情况给予其一定经济资助或补贴。
第十七条 获得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2、带头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及推广先进技术;
3、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4、提出发展生产、搞好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延安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农业局、科协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九条 各县区、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在农业生产、新品种推广、依靠科技创新带领广大农民致富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县区、乡镇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人事局统一印制,市农业局、科协发放,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取得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且仍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均由市、县区两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部门负责认定并换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经费在“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中列支,各级组织不得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职称为由,向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